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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永强律师: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1971年2月4日生,民革党员,第七届区政协委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法学和政治学双学士学位,自1995年执业至今,执业以来曾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数千起民事、刑事、行政、仲裁案件,办案经验丰富。 


  2005年被《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聘为驻河南事务代表,曾撰写多篇法学专业论文在中国律师论坛等专业会议上获奖,其中《农村“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被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8月出版的《中国新农村法制建设研究》一书收录,该书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题写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等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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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谁?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1 14:01)    点击:18

小区外墙、电梯、中央空调、暖气设备等都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那么,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谁?

一、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划归业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外墙或电梯张贴广告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不仅须经业主同意,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且该广告收入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不仅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也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业主共有权利部分有哪些?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四)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三、共有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共有权人有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权利。

(二)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共有权人可以依照规约或者共有持分收取公用部分所生的利益,如出租屋顶,允许在外墙选挂广告牌等收取的费用。

(三)对共有部分的修缮改良权。共有权人享有对公用部分的单纯能修缮改良权,即在不影响或者损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固有性质时,可以对共有部分进行修缮及改良。但是改良的行为,必须要经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并必须与其专有部分移到修缮与改良,不得分割处分。

(四)对共有部分的救济权。当区分所有建筑物遭到第三人侵害时。任何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以上就是“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谁?”的相关内容,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划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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