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谁?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1 14:01) 点击:18 |
小区外墙、电梯、中央空调、暖气设备等都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那么,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谁? 一、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划归业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外墙或电梯张贴广告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不仅须经业主同意,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且该广告收入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不仅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也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业主共有权利部分有哪些?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四)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三、共有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共有权人有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权利。 (二)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共有权人可以依照规约或者共有持分收取公用部分所生的利益,如出租屋顶,允许在外墙选挂广告牌等收取的费用。 (三)对共有部分的修缮改良权。共有权人享有对公用部分的单纯能修缮改良权,即在不影响或者损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固有性质时,可以对共有部分进行修缮及改良。但是改良的行为,必须要经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并必须与其专有部分移到修缮与改良,不得分割处分。 (四)对共有部分的救济权。当区分所有建筑物遭到第三人侵害时。任何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以上就是“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该属于谁?”的相关内容,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划归业主。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