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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永强律师: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1971年2月4日生,民革党员,第七届区政协委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法学和政治学双学士学位,自1995年执业至今,执业以来曾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数千起民事、刑事、行政、仲裁案件,办案经验丰富。 


  2005年被《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聘为驻河南事务代表,曾撰写多篇法学专业论文在中国律师论坛等专业会议上获奖,其中《农村“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被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8月出版的《中国新农村法制建设研究》一书收录,该书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题写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等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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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盆高空坠落砸坏爱车老人起诉物业,物业有责任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4 14:09)    点击:33

苗先生家住普陀区某大型社区内。202012月,苗先生准备开车时,发现车顶居然被一只从天而降的花盆砸坏,苗先生立即报警。警方勘查后,并没有找到坠落花盆的印痕,所以花盆的主人难以确定。苗先生遂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未对高空抛、坠物的行为采取积极防范和监控措施,所以应该赔偿苗先生。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苗先生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400元。当然,物业公司此后如果有证据找到实际侵权人可以向他追偿。

高空抛物致害时,一般应由何人承担责任?

广义的高空抛物,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高空抛物致害,由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致使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但如确无法查明侵权人,除非可以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比如事发时家中无人或可证明家中并无此种物品等,则由可能抛掷物品或致使物品坠落的所有建筑物使用人一并给予受害人补偿。如事后可以查明侵权人为何人,给予补偿的人可再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致害时,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如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出现高空抛物致害情形时,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其可能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在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高空抛物致害时,可否报警处理?

发生高空抛物致害时,应及时报警,并视情形保留相关线索,由公安机关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排查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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