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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永强律师: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1971年2月4日生,民革党员,第七届区政协委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法学和政治学双学士学位,自1995年执业至今,执业以来曾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数千起民事、刑事、行政、仲裁案件,办案经验丰富。 


  2005年被《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聘为驻河南事务代表,曾撰写多篇法学专业论文在中国律师论坛等专业会议上获奖,其中《农村“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被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8月出版的《中国新农村法制建设研究》一书收录,该书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题写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等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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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驾实习期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4 14:04)    点击:41

刘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王某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为由拒绝商业险理赔。于是刘某的母亲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本案中,王某的实习期为驾驶证增驾实习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期仅指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并且保险公司所出示的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根据双方主次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剩余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9591.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对实习期未明确具体含义情况下,容易使当事人对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此种情形下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该保险合同中的实习期不应解释为包含增驾实习期的实习期。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仅应当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义务,还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也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尽量多向保险业务员询问保险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承保的范围、免责条款等,结合实际情况投保。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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