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马永强
马永强律师
河南 平顶山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马永强律师: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1971年2月4日生,民革党员,第七届区政协委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法学和政治学双学士学位,自1995年执业至今,执业以来曾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数千起民事、刑事、行政、仲裁案件,办案经验丰富。 


  2005年被《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聘为驻河南事务代表,曾撰写多篇法学专业论文在中国律师论坛等专业会议上获奖,其中《农村“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被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8月出版的《中国新农村法制建设研究》一书收录,该书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题写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等人主编。


马永强律师微信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夫妻之间借款并签下借条,离婚后借条还有效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4 13:55)    点击:50

程老板与周女士系夫妻,二人分别经营了两家公司。由于资金不足,周女士替程老板垫付了1000余万元货款。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利息,他也分别在法定代表人和连带保证人处签名按了手印。两年后,程老板与周女士离婚了。周女士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程老板的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且要求程老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借款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若离婚时双方未对该借款进行处理,离婚后该借条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借款虽然发生在程老板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款项是用于程老板个人独资的企业,程老板与周女士的离婚协议亦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公司债务由各自承担。因此,借条是合法有效的,程老板的公司应偿还周女士借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且出具借条法院在认定婚内借款时考虑到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通常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

一方面,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不会仅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会在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处理。

因此婚内借条也不一定有效!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之间因为开玩笑或哄对方开心而出具借条,因为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借条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借款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若离婚时双方未对该借款进行处理,离婚后该借条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马永强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马永强律师,马永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马永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375655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马永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平顶山律师 | 平顶山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马永强律师主页,您是第1537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