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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永强律师: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1971年2月4日生,民革党员,第七届区政协委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法学和政治学双学士学位,自1995年执业至今,执业以来曾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数千起民事、刑事、行政、仲裁案件,办案经验丰富。 


  2005年被《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聘为驻河南事务代表,曾撰写多篇法学专业论文在中国律师论坛等专业会议上获奖,其中《农村“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被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8月出版的《中国新农村法制建设研究》一书收录,该书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题写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等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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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4 13:50)    点击:38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妻子李某主内持家,丈夫张某在外创业开办公司。李某患病后,张某不但不关心李某的病情,反而谋划如何霸占夫妻共同财产,导致二人分居。之后李某起诉离婚未被批准,这时张某却以做生意为由向好友刘某借款20万元,由于张某一直不还钱,刘某便将张某与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本案中,刘某作为债权人,无法证实张某将20万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张某与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且20万元债务发生在张某与李某被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过程中,张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极不切合实际;而且张某对借款的实际用途也无法作出说明和提供证据。所以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李某不需要一起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

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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