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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永强律师: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1971年2月4日生,民革党员,第七届区政协委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法学和政治学双学士学位,自1995年执业至今,执业以来曾担任数十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数千起民事、刑事、行政、仲裁案件,办案经验丰富。 


  2005年被《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聘为驻河南事务代表,曾撰写多篇法学专业论文在中国律师论坛等专业会议上获奖,其中《农村“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被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8月出版的《中国新农村法制建设研究》一书收录,该书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题写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等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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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4 13:41)    点击:28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杀人、捆绑、伤害、禁闭、撞击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

  律师补充:

  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司法机关依法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在犯罪时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现,抗拒一般公民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实务中首先应界定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身体接触行为还是暴力行为。在逃脱纠缠过程中,顺势而为的蹬腿、甩掌、甩臂等行为是一种间接的伤害故意行为,如果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势,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意见不认定为“使用暴力”。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为了逃脱抓捕而主动攻击,如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被害人挥刺或者威胁,则存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故意,此时就应认定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不再是“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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